進口快遞簡易申報案應貼發票 臺北關加強查核 20170731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臺北關表示,依據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十條規定,快遞業者應將發票及可資辨識之條碼或標籤黏貼於進出口快遞貨物之上供海關查核。為落實規定,該關將自八月一日起加強查核,請快遞業者切實配合辦理。
臺北關表示,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係屬獨立之通關自動化作業系統,採無紙化作業,除海關需要始列印書面簡易申報單,否則均不必投遞紙本報單,其中應由人工查驗之簡易申報,海關驗估關員亦僅須憑國外黏貼於貨上之發票與電腦螢幕顯示之申報內容據以查驗,減少人力、物力及文件儲存空間,簡化作業程序,加速貨物通關。
依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快遞業者未依第十條規定於貨上黏貼發票辦理報關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屆期未完成改正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請業者注意並確實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臺北關表示,一般民眾透過網路線上購物之跨境交易,一方面可藉由黏貼於貨上之發票,確認所購買商品之名稱、金額及數量,是否與交易內容相符,另一方面亦可作為向海關申報之基礎,達到便利海關查核,加速貨物通關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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