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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電子紙封條監管貨物移動安全措施 7月起實施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為強化貨物移動安全監管,提升業者管理效能,財政部關務署昨(二十八)日正式發布公告,海關電子紙封條監管貨物移動安全措施,將自七月一日起正式實施。實施範圍為關務署所屬各關轄管之船公司、貨運承攬業、貨棧、貨櫃集散站、自由貿易港區、物流中心、保稅倉庫。

其作業方式如下:(一)艙單階段:以N5170訊息通知於船邊卸櫃時加封,處理註記代碼為P(需加封海關電子紙封條)或T(取消加封電子紙封條)。(二)進口報單階段:以N5116訊息通知於放行前加封,放行附帶條件為G(報單階段須加封海關電子紙封條,完成加封後始准放行)。(三)出口報單階段:以N5204訊息通知於放行前加封,放行附帶條件為G(報單階段須加封海關電子紙封條,完成加封後始准放行),非自主管理保稅倉庫則於出倉前,由監管單位於出倉准單註記加封電子紙封條。(四)臨時加封:高風險貨櫃由海關依查緝需要機動加封。

業者於接獲海關電子紙封條加封通知後,應通知監管關員到場辦理,電子紙封條艙單、報單階段貨櫃加封作業,應由監管關員親自辦理。到站讀取作業得由關員或專責人員執行。

有關操作程序及講義下載,可至電子封條監控系統「跨境移動安全/紙封條/APP操作說明」基隆關(http://117.56.54.18/default.aspx?SCRIPT=)、臺北關(http://117.56.66.210/default.aspx?SCRIPT=)、臺中關(http://61.60.109.50/default.as-px?SCRIPT=)、高雄關(http://61.60.34.210/)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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