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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關總署實施新稅收徵管試點 先放後審  20161105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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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維強/綜合報導】大陸海關總署本(十一)月起正式啟動「稅收徵管方式改革試點工作」,試點內容包括兩大重點:一是自主申報、自行繳稅(自報自繳);二是稅收要素審核後置。新稅收徵管方式在試點範圍內,由進出口企業、單位自主申報、繳稅,貨物放行後再進行稅收等內容審核,有別於以往一般過關流程是報關後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再進行繳稅、放行。簡單的說,新稅收徵管方式是「先放後審」,並根據不同商品類目,分別在全國、上海、北京、寧波進行試點。

大陸海關總署發布公告,正式施行稅收徵管方式改革試點工作,其中「進出口稅則」第八十四、八十五、九十章商品試點,則自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試點上路後,辦理自報自繳時,進出口企業、單位進行海關預錄入,計算應繳納稅費並確認後,連同報關單預錄入內容一併提交海關,收到海關通關系統發送的回執後,辦理相關繳稅手續。同時,進出口企業、單位可到申報地海關現場列印紙本稅款繳款書,該憑證不具有海關行政決定屬性。

貨物放行後,海關則對進出口企業、單位申報的價格、歸類、原產地等稅收進行抽查審核,特殊情況下,海關會實施放行前稅收審核。

新稅收徵管方式,是根據不同商品類目分別於全大陸、上海、北京、寧波進行,在大陸全國口岸海運、陸運、空運進口的《稅則》第八十、八十一、八十二章商品,如錫製品、陶瓷、手工工具等商品;在上海口岸海運進口、向上海海關申報的《稅則》第八十四、八十五、九十章商品,如蒸汽鍋爐、真空吸塵器、電動剃須刀等商品。

在上海口岸空運進口、向上海海關申報的《稅則》第八十四、八十五、九十章商品(限上海海關註冊進出口企業、單位,不含快件);在北京、寧波口岸進口的《稅則》第八十四、八十五、九十章商品,分批納入試點範圍。

大陸海關總署公告指出,稅收徵管方式改革試點,是為進一步引導進出口企業、單位守法自律,「誠信守法便利、失信違法懲戒」,保障海關統一執法,提升通關便利化水平。涉及公式定價、特案及尚未實現電子聯網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證書或原產地聲明者,不納入試點範圍。

主要內容如下:

(一)自主申報、自行繳稅(自報自繳):進出口企業、單位在辦理海關預錄入時,應如實、規範填報報關單各項目,利用預錄入系統的海關計稅(費)服務工具計算應繳納的相關稅費,並對系統顯示的稅費計算結果進行確認,連同報關單預錄入內容一併提交海關。

進出口企業、單位在收到海關通關系統發送的回執後,自行辦理相關稅費繳納手續;需要紙本稅款繳款書者,可到申報地海關現場列印,該紙本稅款繳款書上註明「自報自繳」,屬於繳稅憑證,不具有海關行政決定屬性。

(二)稅收要素審核後置:貨物放行後,海關對進出口企業、單位申報的價格、歸類、原產地等稅收要素進行抽查審核;特殊情況下,海關實施放行前的稅收要素審核。相關進出口企業、單位應根據海關要求,配合海關做好稅收徵管工作。

進出口企業、單位主動向海關書面報告其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並接受海關處理,經海關認定為主動披露者,海關應從輕或減輕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後果者,不予行政處罰。對主動披露並補繳稅款者,海關可減免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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