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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應善用大陸個體工商戶的特性發展大陸內需市場
2016年10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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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台商在大陸投資的重心,近幾年已逐漸從製造業轉移到大陸的內需市場與服務業。在大陸的內需市場與服務業中,有限合夥企業與個體工商戶剛好都是在台商投資架構的金字塔上下兩端,而這些都是原來製造業思維的台商所不熟悉的。
而恰好大陸自2016年1月1日起,進一步擴大和放寬台灣居民在大陸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的行業領域、地域範圍及經營條件,此項開放讓台灣人可以合法在大陸成立個體工商戶。
此次新出台的政策與過去相比,主要有三個特點:
一是開放領域,從零售業和餐飲業2項,擴大至廣告、包裝服務、服裝及家庭用品批發、文具用品批發等24項;
二是開放地域,在原有9省市基礎上新增加1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達到26個;
三是經營條件,取消對從業人員不超過10人和營業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的限制。
因此從現在開始台灣人(不一定是傳統定義裡的台商)也可以用個體工商戶這種新的投資型態到大陸大部分地區合法投資到許多基層的零售業或服務業,這對到大陸小資本創業的台灣人多了一個有用的投資方式。同時也有許多目前已經進入大陸內需市場的台商感慨在大陸無法獲得國民待遇,而台灣人獲准設立個體工商戶是體現國民待遇的一個例證,這是其他外國企業在大陸享受不到的綠色通道。

二、大陸個體工商戶與有限公司的區別
(一)設立的法律依據與成立條件不同

(二)權利責任與稅收政策不同

(三)清算程序與經營管理不同

三、大陸最新開放台灣居民設立個體工商戶的具體內容 
(一)開放領域/經營範圍

(二)開放地域
自2016年1月1日起,在2012年已開放的北京、上海、廣東、福建、江蘇、浙江、湖北、四川、重慶等9個省市的基礎上,在天津、河北、山西、遼寧、吉林、安徽 、江西、山東、河南、湖南、海南、貴州、陝西全省(直轄市)及黑龍江、廣西、雲南、寧夏等17個省(自治區)的設區市可直接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

(三)經營條件(歷年開放沿革)

(四)台籍人士設立個體工商戶應準備的資料:
1.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申請書(到工商部門領取或相關網站下載)
2.台胞證及1吋照片
3.經營場所的房屋產權證明(產權證影本、租賃合同等)
4.如委託其他人代為辦理的,還需提交委託代理書(到工商部門領取或相關網站下載)
5.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到工商部門辦理名稱預核准)
6.居住證明(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請)

四、大陸個體工商戶的徵稅規定 
(一)個體工商戶的課稅規定
個體工商戶徵稅方法有以下幾種:
1.定期定額徵收:對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可以實行定期定額徵收管理;個人所得稅附徵率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當地實際情況,分地域、行業進行換算;個人所得稅可以按照換算後的附徵率,依據增值稅、消費稅的計稅依據實行附徵。
2.定率徵收—按開票額乘上核定利潤率徵收個人經營所得稅。
3.查帳徵收—與有限公司的查帳徵收相同,但適用個人經營所得累進稅率;
上述的前兩種核稅方法都是屬於簡易徵收法,其中第一個核稅方法,在核稅期間個體戶根本就不須建帳與提供財務報表,當然就不會被認定為逃漏稅,是個體戶最方便的課稅方式。第二個核稅方法類似於台灣的擴大書審,是利用核定同業利潤率的概念計算所得額課稅。

(二)個體工商戶的所得稅
大陸對個體工商戶的利潤是課徵個人所得稅,與有限公司課徵的企業所得稅是完全不同的稅種。
1.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而適用《個人所得稅法》。
2.經營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稅目徵收5%~35%的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

個體工商戶開立發票與聘請員工的增值稅與各種附加稅、薪資個人所得稅、伍險一金的規定與有限公司完全相同。

五、大陸對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優惠政策
為了幫助中小企業的發展,近年來,大陸政府從稅收政策上給予了中小企業很多優惠。

(一)簡化一般納稅人認定程序
自2015年4月1日起,將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改為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如果登記資訊正確的,當場完成登記,且取消了實地查驗環節。

(二)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此點個體工商戶即不適用)
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並符合下列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並在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所屬行業、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
根據2015年財稅34號及17號文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間,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包含以往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核定徵稅型小微企業也納入優惠範圍。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文又規定,就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徵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徵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四)個體工商戶採取簡易徵稅的優惠政策 
如第四單元所述,規模較小的個體工商戶允許用定額包稅、核定利潤率等方法課稅,讓個體工商戶可以合法選擇稅負較低、帳務處理較簡單的課稅方式。這也是小微型台商應該要善用的投資身分。
(本文作者為漢邦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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