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修正草案 公告 20190416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為符合快遞貨物報關委任需求,財政部昨(十五)日公告「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之一修正草案,將參照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十七條,定明進口簡易申報貨物,得經報關業者具結,於貨物放行後取得納稅義務人委任文件。

為簡化及加速經確認無法辦理報關委任之進口簡易申報貨物之後續退運處理程序,本次修正新增第十八條之一條文,定明簡易申報進口貨物,於貨物未放行出倉前,經確認無法辦理報關委任並符合特定情事者,得由快遞業者於報關之翌日起七日內,以提貨單持有人或貨物持有人名義更正為納稅義務人後退運出口。

該案因係配合立法院審議財政部一○八年預算主決議,並因應業者加速簡易申報進口貨物退運程序之急迫需求,為期修正效益及早實現,預告期間訂為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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